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678号
违法行为人李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x区xx农场xx队,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李xx于2022年3月11日因酒后驾驶被曹xx区交警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并处罚。
现查明:2024年07月26日20时40分许,李x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曹xx区华兴路处,因酒后驾驶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现场民警对驾驶员李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41mg/100ml,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李xx于2022年3月11日23时因酒后驾驶被曹xx区交警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过,处罚决定书编号为130xxxxxxxxxxxx6275,李xx本次违法为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李xx询问笔录、张xx询问笔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查获录像、饭店门口驾车录像(进、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