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4〕0681号
违法行为人董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镇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年05月09日,因董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被高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2年04月08日,因xxxxxx姜各庄镇xxx村王xxx被盗窃案,被乐亭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7月29日晚上10时30分许,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赵xx零食店外,董xx盗窃了一辆黑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车。
以上事实有董xx的申述和申辩,以及证人证言和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x行政拘留十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