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679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xx。
现查明:2024年7月27日7时许,我所民警正在出警过程中发现xx酒店8314房间登记住宿一人,实际住宿两人,该酒店未按旅客实名进行登记。
以上事实有检查视频,王x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