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0699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xxx,地址:曹x甸区滨海镇张xx北街一区xx号,法定代表人:胡xx。
现查明:2024年08月06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胡x在唐山南堡开发区张xx北街一区xx号经营的“曹x甸区xx汽车修理部”未按规定登记xxxxxx维修车辆的信息,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胡x的陈述、检查录像、检查照片、经营者营业执照、登记系统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