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0698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xxxxxxx号6层,法定代表人:袁xxx。
现查明:2024年08月01日23时许,曹x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xx甸工业区昱海澜湾F区xxx号6层的唐山市曹x甸区唱响歌厅611、607、605包厢内有女工作人员陪同男客人喝酒、唱歌,存在营利性陪侍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