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4〕0811号
违法行为人北xxxxxxxxxxxx,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xx号xx楼xxx室,法定代表人:刘xxx。
现查明:2024年8月27日,曹x甸区公安局临港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检查矿石码头一期卡口安保工作的时候发现:北京xx安保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人员无保安证上岗作业,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以上事实有临港治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检查笔录、现场执法录像、北京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曹x甸区负责人孙xx询问笔录、保安人员李xx、齐xx询问笔录及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北xxxxxxxxxxxx警告;限期整改。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