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4〕0791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地址:唐山市曹x甸区曹x甸工业区xxxxxxxxx号,法定代表人:夏xxx。
违法前科:2023年07月14日22时许,商务区派出所在对xx娱乐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被处以警告处罚。 2024年08月12日,商务区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曹x甸工业区三加唐山飞巨娱乐有限公司(梦幻唐xxxx)门口、大厅未悬挂禁黄、禁赌、禁毒等内容警示标识,被处以警告、责令整改。
现查明:2024年8月22日晚23:49,临港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对xx娱乐KTV检查时发现,该娱乐场所营业期间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现场执法录像和经营负责人刘xx询问笔录和营业执照、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警告;责令改正。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