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4〕0790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地址:唐山市曹x甸区临港商务区北二道以xxxx酒店西北角1-2层,法定代表人:熊xxx。
现查明:2024年8月22日晚,临港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对曹x甸区xx娱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娱乐场所在正常营业期间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以上事实有临港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检查笔录、现场执法录像和曹x甸区xx娱乐有限公司负责人邢xx询问笔录和营业执照、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警告;责令改正。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