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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4〕0787号

发布日期:2024-09-04 13:59:3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4〕0787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地址:曹x甸工业区xxxx1-12,法定代表人:朱xxx。

违法前科:2023年7月20日,曹x甸区xx歌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商务区派出所警告。

现查明:2024年8月22日晚,临港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对曹x甸区xx歌厅检查时发现:该歌厅营业期间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以上事实有临港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检查笔录、现场执法录像和朱xx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警告;责令改正。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