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4〕0788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工业区xxxx号1-1,法定代表人:牛xxx。
违法前科:2024年08月09日,商务区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曹x甸工业区xxxx号1-1丽音会KTV大厅、前台未按规定悬挂禁黄、禁赌、禁毒等内容警示标识,被处以警告、责令整改
现查明:2024年8月22日晚,临港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对曹x甸区xxx娱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娱乐场所营业期间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以上事实有临港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检查笔录、现场执法录像和xxx负责人李xx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x警告;责令改正。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