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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4〕0786号

发布日期:2024-09-04 14:00:25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4〕0786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地址:唐山市曹xx工业区十一加xx建材市xx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刘xxx。

现查明:2024年11月23日上午11时30分许,临港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检查你单位时发现:你单位经营废旧金属回收业务,未按《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以上事实有临港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检查笔录及现场执法录像、xx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xx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