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4〕0766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罗xx。
现查明:2024年08月19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唐xxx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违反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以上事实有治安大队民警检查笔录及现场视频、公司法人罗x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