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4〕0746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xxx。
现查明:2024年8月12日17时13分,临港治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四大联检唐山曹x甸区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安进行检查发现,该物业公司违规招录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违反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检查录像、营业执照、委托书、保安员王xx、物业经理孙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xx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