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4〕0744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x,地址:曹x甸区唐xx,法定代表人:张xxx。
现查明:x2024年08月12日22时40分许,曹x甸区公安局临港治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曹x甸区xx歌舞厅提供营利性陪侍,后将涉案人员人员带至曹x甸区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进行询问。
以上事实有王xx、徐x、卢xx、方xx、侯x、雷x雷、白xx、赵xx、张xx、于x、李x、隋xx询问笔录、现场查获视频、营业执照、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x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