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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4〕0761号

发布日期:2024-09-04 14:03:2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4〕0761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xx。

现查明:2024年8月18日20时许,民警在清查流动人口中发现唐山xx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流动人口信息。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视频、唐山xx物流有限公司花名册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