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4〕0703号

发布日期:2024-09-04 14:03:54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4〕0703号

违法行为人云xxxxx,法定代表人:张xx。

现查明:2024年08月06日2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唐山市曹x甸区南堡开发区发展道xxKTV提供有偿陪侍服务,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相关从业人员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xxxxxx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