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748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x工业区临港商务区xx大厦1-1-1xxxx网吧,法定代表人:曾xxx。
现查明:x2024年08月15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曹xx工业区三加xx大厦1-1-1xxxx网吧包间VIP5-6、VIP9-10内有客人吸烟,其xx网吧管理者未及时制止此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视频、郭xx的陈述与申辩、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委托书、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