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725号
违法行为人辉xxxxxxxxx,地址:曹xx工业区xx,法定代表人:霍xxx。
现查明:x2024年08月12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曹xx工业区三加xxxx娱乐KTV门口、楼梯未按规定悬挂禁黄、禁毒、禁赌等内容警示标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视频、经理周xx的陈述、营业执照、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辉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