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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716号

发布日期:2024-09-04 14:12:5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716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xxx。

现查明:x2024年08月09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曹x甸工业区三加昱海蓝湾F区xxxx酒吧门口、大厅未按规定悬挂禁黄、禁毒、禁赌等内容警示标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视频、王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