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715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牛xxx。
现查明:x2024年08月09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曹x甸工业区共兴路x号1-1xx会KTV大厅、前台未按规定悬挂禁黄、禁赌、禁毒等内容警示标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视频、李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