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812号
违法行为人山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单xxx。
现查明:2024年8月27日17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唐山市曹x甸区迁曹高速辅路x里海西侧,一辆危险品运输车辆(车牌号鲁xxxxxx)未配备押运员,民警对该车辆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车为危险品运输车辆,由司机刘xx(男,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617)驾驶,车牌号为鲁xxxxxx危险品运输车,车罐体装有柴油,刘xx驾驶该车在迁曹高速辅路x里海段xx向南行驶,车上没有押运员。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现场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山xxxxxxxxxxx罚款壹万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