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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804号

发布日期:2024-09-04 14:15:5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804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xxx。

现查明:2024年08月27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唐山文丰xxxx有限公司储存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未建立相关责任体系图,涉嫌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检查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