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775号
违法行为人中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高xxx。
现查明:2024年8月22日10时许,在唐山市曹xx区xxxx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十里海海防派出所民警检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时发现,该公司渗漏液室人员安全教育只到7月,8月份未记录,档案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视频,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中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