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774号
违法行为人万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宋xxx。
现查明:2024年8月22日9时许,在唐山市曹xx区万xx(唐山曹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十里海海防派出所民警检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时发现,该公司化验室人员安全教育档案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视频,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万xxxxx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