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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756号

发布日期:2024-09-04 14:18:3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756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xxx。

现查明:2024年8月18日10时许,在曹x甸区xxxx项目内,十里海海防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唐山曹x甸区xx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王x驾驶危险物质车辆运输乙炔,没有配备押运员,且其车内共有乙炔气瓶69个,上述69瓶气罐中均有乙炔气体。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视频、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罚款壹万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