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750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孙xxx。
现查明:2024年8月14日8时许,在十里海中路南段处,十里海海防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唐山xxxx气体有限公司的张xx驾驶的危险物质车辆,没有配备押运员,且其车内共有气瓶47个,大气瓶23个,小气瓶24个,液态二氧化碳气瓶22瓶,液氩气气瓶1瓶,小xx炔18个,小罐二氧化碳5个,丙烷1个,上述47瓶气罐中均有气体。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罚款壹万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