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742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丁xxx。
现查明:2024年8月13日15时50分,十里海海防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唐山xx矿业有限公司实验室,其公司内部安全培训记录登记不全,缺少七八月份的培训记录。
以上事实有姜x的陈述,检查笔录及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