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722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xxx,地址:曹x甸区唐xx文化路xxx,法定代表人:杨xxx。
现查明:2024年8月9日,我所民警在工作种发现你经营的曹x甸区xx废品回收站存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xx如实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检查录像、你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xxx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