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新治)行罚决字〔2024〕0706号
违法行为人北xxxxxxxxxxxxxxxxxx,地址:曹x甸新城xxxFLxx项目x号楼x层,法定代表人:雷xxx。
现查明:2024年7月26日,曹x甸区公安局新城治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北京xx物业有限公司唐山曹x甸分公司在从事曹x甸区xxxxxxx区物业工作中,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劳动合同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北xxxxx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