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0693号
违法行为人冯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县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7月31日,你为了满足自己贷款的需求,将自己名下沧州瑞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账户:508xxxxxxxxxxxx0104)和密码,Ux出借给他人,后诈骗分子利用该对公账户接受曹x甸区居民卢xx被骗资金25000元。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报案笔录,冯xx陈述与辩解,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