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0694号
违法行为人周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市xx区xxxx村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6月12日,因郑xx、郑xx被殴打,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7月17日 19时许,在南堡开发区汇友台球厅后面因在快手上聊天xxx说你是傻子啊,随后周xx找到高xx就把他打了,经曹妃甸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为头部、胸部、腰部、双膝部软组织损伤.。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x行政拘留十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