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堡刑)行罚决字〔2024〕0793号
违法行为人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子镇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8月15日,杨xx将自己交通银行卡和身份证提供他人用于刷流水转账,其银行卡转入被电信诈骗款钱70287元钱,并且其中39214.52元被转走,其余31077.48元被冻结,后杨xx从中获得好处钱1264元。
以上事实有有违法嫌疑人杨xx的陈述和申辩、银行流水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罚款叁佰元整;没收杨xx违法所得1264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