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4〕0792号
违法行为人朱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市xx区韩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8月23日19时许,接市局推送我辖区内空域有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我所民警到达事发地点曹xx工业区十八加新天环球项目部,经了解当事人朱xx驾驶无人机航拍建设中的储存液体天然气的储罐。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视频,当事人笔录、无人机照片、现场勘查等证据证实。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