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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778号

发布日期:2024-09-05 11:05:20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778号

违法行为人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8月20日,宋祖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杨浦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4年08月18日13时许,宋xx驾驶xxxxxx小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甸交警三大队在南堡开发区开放路与荣华道查获,通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89mg/100ml,随后民警将宋祖x带至南堡开发区医院进行采血。经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宋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3.9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宋xx2022年8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杨浦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故宋xx本次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宋祖x的供述和辩解、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单,现场查获视频、违法人的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第一次酒后驾驶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宋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