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0718号
违法行为人孙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7月01日,因xxxxxx孙x等人xx快捷酒店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08月09日19时许,孙x作为唐山市南堡开发区xx酒店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钱xx的信息。
以上事实有孙x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住宿旅客登记本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滨海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