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4〕0806号
违法行为人杨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市xx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8月6日下午14时左右,违法嫌疑人杨x为了寻求性刺激来到曹xx工业区十一加xx物流办公楼一层将办公楼的监控设施电源关闭,随后来到办公楼六层右侧楼道尽头将张xx晾晒的四件女性内衣裤偷走,回到一层后打开办公楼监控设施电源后从后门离开,违法嫌疑人杨x开车去三加正圆大厦街乘客,途中将盗取的为晾干女性内衣裤扔到路旁杂草丛中,驾车将乘客送到乐亭县城后,将剩余的女性内衣裤扔到某充电站旁边的垃圾桶内,据报案人称被盗女性内衣裤涉案价值约1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根据受害人张x的陈述、提供的监控视频,违法嫌疑人杨x的供述、现场指认照片,通过交警支队调取的违法嫌疑人杨x车辆信息和驾驶员抓拍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