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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4〕0813号

发布日期:2024-09-05 11:07:4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4〕0813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自治区xxxx市xx市xxx镇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8月13日 0时50分在曹xx工业区11+xx熟食饺子馆门口,李x波因劝解纠纷与xxx发生矛盾,李x波殴打xxx一巴掌,因案情复杂,我所受理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一、xxx的陈述。二、李x波的供述。三、现场视频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钢铁电力园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