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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701号

发布日期:2024-09-05 11:12:39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701号

违法行为人马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A1302301000002,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里xxx楼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马xx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现查明:2024年6月1日21时许,在曹xx工业区中山路与钢石道口西100米处,马xx驾驶xxxxxx号小型客车沿钢石xx东向西行驶时刮撞绿化带,致车辆和绿化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曹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马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询,马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事故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车辆和驾驶证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马xx笔录、张x笔录、郑xx笔录、姚xx笔录等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