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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767号

发布日期:2024-09-05 11:13:03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767号

违法行为人孟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村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4年12月22日孟xx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曾因强奸被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刑。

现查明:2024年08月03日14时26分,孟xx驾驶车牌号为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甸区于xx双龙河桥东侧被曹x甸区公安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是50mg/100ml,孟xx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网查询,孟xx于2014年12月22日在丰南区唐海xx新庄人民浴池前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故孟xx此次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以及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孟xx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结果、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第一次醉酒驾驶的处罚结果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孟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孟xx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孟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