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696号
违法行为人丁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12月15日,因2021.2.20特大桥彩钢房被盗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16年04月05日,因许一组村常xx家狐狸皮、貉子皮被盗案,被滦南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07月24日10时许,曹x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在曹x甸区建设大街巡逻时发现,在铂瑞公馆北底商处查获一辆悬挂xxxxxx号棕色沃尔沃小型普通客车,经现场民警使用警务通核查xxxxxx号牌不是沃尔沃品牌车辆号牌。经查实,丁xx于2024年7月20日13时30分许丁xx驾驶悬挂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外环与汇丰路卡口处被电子警察抓拍,经电子警察大数据筛查发现丁xx多次驾驶悬挂伪造xxxxxx号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经xx公安交管平台查询丁xx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经天津市xxxxxxxxxxxxxxxxxx号号牌鉴定,不是天津市xxxxxxxxxxxxxxxx号牌。
以上事实有行政立案登记表、丁xx询问笔录、电子警察抓拍高清照片及过车信息、机动车查询证明及原车主信息、xxxxxx号牌鉴定结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网络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丁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丁xx行政拘留十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