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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740号

发布日期:2024-09-05 14:09:44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740号

违法行为人刘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x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08月07日,因2020.8.7刘x吸毒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7月1日12时50分许,刘x驾驶车辆(冀xxxxxx)行驶至滨海大街科瑞石油东安加油站西x300米处,发现有交警路上检查,刘x因无证驾驶逃避交警检查,驾驶车辆欲逃离现场拐弯时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于2024年8月6日刘x被曹xx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查,刘x的驾驶证于2021年6月11日被注销,刘x驾驶车辆的行为属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赵x等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北京龙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