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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785号

发布日期:2024-09-05 14:10:1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785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2月04日,刘xx因与张xx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 2024年6月17日02时29分许,周x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沿垦x大街由东xx行驶至长丰路口,与头西尾东等红灯的刘xx驾驶的xxxxxx号轻型栏板货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刘xx弃车逃逸。此事故,经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刘xx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承担主要责任,周xx承担次要责任。刘xx对认定的逃逸情节无异议。经调查,刘xx属于再次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电子警察监控视频、北京龙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