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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755号

发布日期:2024-09-05 14:11:43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755号

违法行为人吴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4年1月1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x交警二大队处罚。

现查明:2024年07月07日14时11分许,吴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x区滨海大街与永丰路交口东100米x因酒驾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96mg/100ml,后民警立即将涉嫌醉酒驾车的驾驶员吴xx带至曹xx区医院进行采血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血液进行酒精鉴定经鉴定, xx的吴xx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0.90mg/100ml。后民警通过警务通查询2024年1月13日,吴xx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x交警二大队查处并处罚,其驾驶证被暂扣,本次属于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及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第一次酒驾查询证明、吴xx的询问笔录、呼吸式检测结果、吴xx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现场查获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行政拘留八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九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