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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754号

发布日期:2024-09-05 14:12:09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754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2年1月11日,刘xx因酒驾驶被迁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

现查明:2024年08月12日13时35分许,刘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甸区滨海大街与永丰路交叉口东100米x因酒驾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82mg/100ml,后民警立即将涉嫌醉酒驾车的驾驶员刘xx带至曹x甸区医院进行采血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血液进行酒精鉴定。经鉴定,送检的刘xx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1.42mg/100ml,经民警查询,2012年1月11日,刘xx曾x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迁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第一次酒驾查询证明、刘x刚的询问笔录、呼吸式检测结果、刘x刚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结果、现场查获录像、卡口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