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772号
违法行为人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县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8月11日20时许,孙xx驾驶xxxxxx轻型栏板货车在南堡开发区东风道被曹x甸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通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43mg/100ml,随后民警将孙xx带至南堡开发区医院进行采血,经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孙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5.46mg/100ml。因孙xx驾驶xxxxxx为货运性质,故孙xx属于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孙xx的供述和辩解、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单、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查获视频、违法人的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