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728号
违法行为人姚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3年12月3日14时7分,于x四线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曹xx交警二大队罚款两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处罚决定书编号:130xxxxxxxxxxxx6413)
现查明:2024年08月11日20时17分,姚x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曹xx区华兴路处,因酒后驾驶被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对驾驶员姚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21mg/100ml,姚xx涉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执勤民警使用警务通查询,姚xx于2023年12月3日14时07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处罚过,处罚决定书编号为130xxxxxxxxxxxx6413,姚xx本次违法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姚xx询问笔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查获录像、驾驶证行驶证网络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