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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771号

发布日期:2024-09-05 14:14:45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771号

违法行为人李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9年11月05日,因2019.11.2李x、李x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1月1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08月18日15时43分,李x无证驾驶车牌号为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x区于xx双龙河桥东侧被曹xx区公安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是30mg/100ml,李x涉嫌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经公安网查询,李x于2019年11月02日在曹xx区四农场一队路口处实施醉酒后无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被查获并处罚,故xx此次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以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李x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结果、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醉酒后无证驾驶的处罚结果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行政拘留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