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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758号

发布日期:2024-09-05 14:15:1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758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4年03月09日因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曹x甸区交警支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4年08月08日14时许,刘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在李xx因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刘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1mg/100ml,刘xx现场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提出了异议,要求抽血鉴定,随即执勤民警将刘xx带至曹x甸区新城医院抽了血,经xxxx司法鉴定所鉴定刘xx血液酒精含量为25.88mg/100ml,经公安网络查询,刘xx在2024年03月09日因酒后驾驶营运车被曹x甸区交警查获并处罚,驾驶证状态已吊销,该次酒驾属于驾驶证吊销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酒驾查询证明、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刘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