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692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x区xx场二队,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8月05日14时10分许,张xx驾驶xxxxxx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曹xx区庞大汽贸门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对驾驶员张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8mg/100ml,后经全国六合一平台查询张xx驾驶的xxxxxx号轻型栏板货车为营运车,张xx涉嫌饮酒后驾驶营运车。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机动车行驶证查询证明、张xx询问笔录、现场查获录像、驾驶证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