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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711号

发布日期:2024-09-05 14:16:33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711号

违法行为人董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市市区xx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9年3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塘沽支队保税区大队处罚

现查明:2024年08月04日14时55分董x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甸区于xx双龙河桥东侧时被曹x甸区公安交警支队执法小分队和曹x甸区公安交警支队第二大队执勤民警设卡检查时查获,现场民警立即对董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检测结果为52mg/100ml,董xx对呼气检测结果无异议并签字,在查获现场执法警务通提示董xx曾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记录,后经办案民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核实,董xx曾于2019年3月15日在天津市天池路与祈州道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塘沽支队保税区大队查获并处罚,故董xx的此次交通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执法记录仪录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董xx询问笔录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董xx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x行政拘留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